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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根底教育的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分析
根底教育的任务是教会学生根本知识、根本技能,获得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是为人的生存和开展所开展的根底性教育。我国现阶段的根底教育狭义上指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广义上也包括社会各方面教育和家庭教育。教育管理体制指的是在教育领域内机构的设置、组织以及隶属关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中国根底教育管理体制也在这30多年通过摸索而有所创新。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教育部在1952年公布了《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明确规定,无论是公立小学还是私立小学,由市、县政府统筹管理;中学那么要由省、市文教厅按照中央指示统筹管理。 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共中央在1963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这个文件一经发布,说明中央对教育事业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央统一制定方案和政策,进行统一领导控制。在中小学领域,同样转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即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所有领域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教育也未能幸免于难,全国教育处于混乱状态。
第四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走上改革开放的道路。只是在教育领域并没有马上出现有效的政策。
第五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这一阶段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实行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第六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22年。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深化改革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在教育领域,教育的焦点开始集中在素质教育领域,并开始面向21世纪制定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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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阶段是2022年至今。这一阶段是在科学的开展观指导下进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这一时期教育公平成为教育的根本政策。
我国的教育管理通过正式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两种方法实现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國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六部法律。行政规章方面有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规定、方法、条例;有教育部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公布的细那么、命令、指示、通知等;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其他一些事关教育的行政措施等。
在机构设置上,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以教育部为主,在层级划分方面比拟明显,有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县教育局以及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等五个层级。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就管理权限而言,各个级别的教育部门所拥有的权力为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权、教育规划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学校设置权、人力资源管理权、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权等。
根底教育情况对我国的人口素质有着很大影响,根底教育管理体制的好坏决定了根底教育的质量。因此,由中央教育部门统筹规划、地方教育行政负责管理、县级教育部门主管的教育管理体制符合我国根本国情,也有利于我国根底教育建设。只要我们不断坚持改革开展,不断探索完善教育管理制度的方法,必能使我国建立更好的根底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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