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设“年限”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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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设“年限”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

作者:鹰远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3



2016 12 29 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于2017 1 1 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 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8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经评估可以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发布。(12 30 日《南国早报》)

2017 年起,南宁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年限”,无疑是必要的。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尽管不算法,但作为行政的重要规则和依据,在政府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相应存在的问题是,过去地方政府普遍依靠文件理政,但在通过红头文件制定公共事务的“游戏规则”后,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许多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仍在发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像过去,不少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都对文件有效期不加说明,有的一“试行”就是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许多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甚至和实际相悖却依然被照用不误,如前些年,某地运输部门的车辆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以几十年前的赔偿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

显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文件也会“不合时宜”,必须及时废止或修订。那种红头文件一发,就管十年八年,甚至是“无期限”的做法,实在是对老百姓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的伤害。因此,南宁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年限”,此举可避免由于清理工作的疏忽导致过期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存在,保障规范性文件与时俱进。

要认识到,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就相对随意,而对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缺乏预期,必然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工作与生活安排预期的缺失,也就不利于他们有效减小、回避红头文件的废改可能给其带来的麻烦与风险。特别是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它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旦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损害的将不是个别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对红头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要求的行政范性文件是十分必要。更要认识到,红头文件设有效期是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党政机关要心中有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政治经济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红头文件监督管理,有助于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已作出顶层设计: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从2017 年起,南宁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年限”,对于推动贯彻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相对方遵守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的指引作用。同时,规范性文件设立有效期,也有利于形成一个动态的红头文件淘汰机制,通过创新制度促使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改或更新,能够确保红头文件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编辑/李卫锋(lwf 263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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