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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关于美国刑事司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分为以下几种权利:
一、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然而这个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具体说明:1、在诉讼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保障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条件;2、被告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3、法律援助;4、侵犯这一权利的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什么叫迅速,即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没有必要拖延地在法庭接受审判;什么叫公开,指法庭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由16-23人组成,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的。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就是指举证责任在控方,而且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另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这一点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
然而在我国,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
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法官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狭义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其基本人权。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易于为国家公权力所侵害,其基本人权也容易遭到侵害。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保障人权已经被国际社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而且已经在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是否切实得到保障,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是否文明、是否科学的一个重要维度。所以说,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赵乐成 潇湘学院 32号
1360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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