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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局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管理合法、正确、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印章保管
局行政公章、局长印章由局办公室保管;局党委印章由局政治处保管;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保管。印章应放置专用印章盒加锁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 印章使用审批
凡加盖局党委印章需经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局行政印章需经局领导批准,加盖处(室)印章需经处(室)负责人批准。
三、印章使用
(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十二个法定常用公文文种的盖章发文,应按照此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行文规则、标准格式、标准用纸等制作成公文,方可加盖印章。
(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十二个法定常用公文文件以外的公文盖章,如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奖状、表格、介绍信等,必须符合格式要求,由用印单位写明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事由、印数、批准领导、盖章人及用印单位承办人等内容,方可加盖印章。
(三)凡使用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一律填写申请单,经各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由保密室编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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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完的空白介绍信应及时交回保密室处理。非特殊情况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四)使用印章的批准件及有关公文等应备份存档。 四、本规定自20 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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