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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国
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 • 【公布日期】1998.03.02
• 【字 号】京教社[1998]002号 • 【施行日期】1998.03.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 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教社[1998]002号 1998年3月2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委、国家劳动部实施意见精神,现将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厅(1997)16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年度统计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二、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社会力量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以及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199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统一启用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办学许可证式样,办学许可证分别由审批机关颁发。
五、对1998年5月1日前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199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发给或换发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工作。对已持有我市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认真做好新证换发工作。办学许可证颁发办法分别由市教委、市劳动局制定。
六、经审查,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由市教委予以公告或会同市劳动局予以公告。对未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1998年4月1日至10日,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现已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办理核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等手续;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上述教育机构的有关申报材料,于4月底以前完成对上述教育机构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办学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各区县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请将此通知立即传达到有关社会力量举办的各教育机构。
八、1998年7月1日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原“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停止使用。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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