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素材8 听证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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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素材8 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分析

1.事件回放

(1)价格昕证会成了“涨价”交响曲。

200412月,北京市发改委就北京地区6个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申请调整门票价格一事举行听证,这次事关全国游客利益的价格听证。参会21名代表竞以北京市民为主,会上代表一致同意调价方案。这次听证遭到舆论普遍质疑,被媒体称为“北京人涨价,外地人埋单”“地方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剥夺”。另外,黄山等风景区门票调价听证会也都出现类似情况。“一边倒”地同意涨价,成为当前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主基调。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2004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3)听证制度遭遇“公共信任危机”。 20047月,广州市物价局为举行油制管道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向社会征集20名市民听证代表,一周过后仅有两人报名。媒体调查发现,市民对听证会的作用和可信度都心存疑虑,认为听证会“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达30.3%,市民将原因归结为听证会“代表性不广”、“走形式”和“信息不真实”三个方面。 2.政府措施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已举行了数千次的各类价格听证会,热闹之余,问题也纷至沓来。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正在着手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3.政策分析者述评

评论一:听证背后利益博弈的不均衡。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出于各自的理性行为,前者希望提价,后者希望降价。听证,事实上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是以政府为“裁判”的公众与垄断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听证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政府公共决策调整的受益者、承受者等利益相关人员同时引入决策程序,从而使价格决策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然而现实中,这一博弈过程往往是不均衡的,公共政策调整有违背公共性”原则的倾向。表现之一是政府操作有待公正。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那些关涉听证的行业多半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听证的价格或收费,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投入或支出,如水电价格、医疗服务价格、道路桥梁收费等,一些听证会前政府实际已确定了意见方案,听证不过是使决策合法化的例行程序而已。再者,依据西方的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广大消费者没有动机“收买”管理者,而经营者由于其“收买”行为所带篓的收益没有外部性,则倾向于去“收买”管制者。这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场外交易”使原本均衡的博弈态势被打破,一些政府为预设的“租金”所收买,成为相关利益集团的“合谋人”。表现之二是博弈双挚位不平等。我国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或部门在听证制度上具备绝对强势地位,虽然《政府价格决策听竺变法》规定经营者、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等三类主体都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但实际上,集体行动由于存在“搭便车”问题,单个消费者很少有足够动力提出请求,于是垄断行业和部门事实上成为价格听证提出和启动的唯一渠道。另外,信息不对称又带来了话语权的不平等。目前听证会绝大部分是由被听证企业提供成本、盈亏等资料消费者受认知能力和时问所限,难以掌握真实情况,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


现消费者“虚位”现象。 评论二:民主制度中的“技术缺陷”。价格听证制度公共政策维持公共性的民主路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2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以来,从政府关起门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我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上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技术缺陷”:一是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主要表现在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上。风景区的消费群体多数不是当地人,但价格部门所选的听证代表几乎都是当地人,这些本地代表在可以享受风景区月票年卡等实惠的同时,当然难以提出外地游客的意见。二是听证会采用的资料缺乏客观性和公开性。听证会上的拟闶价格指标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而这些资料很少经第三方客观机构认证,客观性大打折扣。而资料公开不充分,使代表没有充足时间研究探讨,从而便利了政府“事先定调”、企业“暗渡陈仓”。三是听证结果对政策形成缺乏制约。目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没有价格决策权,听证的最终结果对政府决策并没有法定约束力。这种听证会热闹激烈、会后决策静悄悄,直接加深了听证结果效用的信任危机。

()现行价格听证存在六大弊端

目前听证会制度不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规定相应可行的程序,也因此存在着诸多漏洞。

(1)很多听证会不是在中立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如果由主管部门组织,难免在公信力上大打折扣;

(2)参与者的中立性也受到质疑,甚至出现了“听证托儿”的现象; (3)法定的记录缺失,很多组织者只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记录;

(4)听证的结果应当建立在听证记录上,空置听证记录,势必使整个听证成为骗局; (5)对于记录认为不真实或者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允许参与者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缺少司法上的有效监督; (6)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三)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措施

1.必须保证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的公正立场 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而不能有所偏袒。政府必须以一种开放、不带预设偏向的态度去倾听不同的声音,克服对意见的“选择性听取”;要保证听证程序公正,努力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在掌握信息方面的差距,让代表能更客观、充分地提出意见;要提高决策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听证方案提前交给代表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媒体把听证方案公之于众,以此提高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降低公共政策执行成本,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失误。

2.明确代表结构和代表权力,走专业化道路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确定、代表组成结构和代表权等问题都规定得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如听证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实,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是不应派代表的;而既然将相关专家学者定位为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之外的中性代表,就应明确他们只能从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公正客观地阐述专业知识以及与价格的关系、影响,而不能代表其他消费者意见。必须在确定代表结构和人数时,明确规定各类代表人数的底线,防止出现利益直接相关消费者的缺位,以致发生代表“一边倒”的类似事件。最重要的是,要真正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必须把单个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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