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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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修改)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湿发[2017]150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湿发〔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 / 3










国家林业局

20171227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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